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92號原告 李清波 被告 黃辟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
812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晏鵬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琴茜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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