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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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