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陸萬零壹拾捌元,折合銀元陸拾捌萬陸仟陸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捌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素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淵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