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