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6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劉千詳
許清正被告康世美有限公司
歐陽 阮阿嬌 (即 歐陽傳賢 之繼承人) 韋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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