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1號上訴人即原告呈瑞不動產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蒲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美君 、 羅詠茵 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41號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