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志量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1月20日上午9時10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志量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1月20日上午9時10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