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0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複代理人 汪哲論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淯璽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鉞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