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99號聲請人 范明芬 相對人 黎諺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黎諺澤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裁定限期補正,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2月2日收受前項裁定,迄今尚未補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