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239號聲請人 劉弘基 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複代理人 林泓毅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雅萍 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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