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485號
原 告 喜洋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揚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志明 之遺產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即被繼
承人鍾志明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地址、繼承系統表、被繼承
人之除戶戶謄本、全體繼承人即本件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被告是否有辦理拋棄繼承之證明,及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9樓之2之房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及按被告人數備妥之起訴狀、陳報狀及證據之繕本,上開
事項有一項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提出裁判費繳納證明原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