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485號
原   告  喜洋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揚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志明 之遺產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即被繼
  承人鍾志明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地址、繼承系統表、被繼承
  人之除戶戶謄本、全體繼承人即本件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被告是否有辦理拋棄繼承之證明,及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9樓之2之房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及按被告人數備妥之起訴狀、陳報狀及證據之繕本,上開
  事項有一項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提出裁判費繳納證明原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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