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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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9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壹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94,838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