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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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八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原亦藝術空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住台北市○○區○○里○○○路十四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