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理人項程文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四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七日
書記官歐陽更生┌──────────────────────────────────────────────────────┐│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四八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松江支庫│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玖萬玖仟肆佰玖拾│JM七七六五二二││││限公司吳東進│││壹元│一││├─┼─────────┼─────────┼───────────┼────────┼────────┼──┤│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松江支庫│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貳仟 陸佰 肆拾玖元│JM七五九九七0││││限公司吳東進││││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