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宜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 律師複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號十樓
劉雅麗 律師被告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法定代理人 嚴士潛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 律師
黃泰鋒 律師 薛冰芸 律師被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設台北市○○○路○段○○○巷○號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複代理人 謝宗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