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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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佳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佳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附表編號1至2所處罪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3至4所處罪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同意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親自簽名,有該調查表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9年11月)、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類型為持有、施用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動機、行為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持有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108年1月10日至同年1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48號108年7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48號108年8月9日編號3至4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2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月108年5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021號108年9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021號108年11月14日3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107年3月5日至同年3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109年2月25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44號109年5月13日4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年6月107年3月6日至同年3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109年2月25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44號1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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