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嘉裕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488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
簡易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