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嘉裕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488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
簡易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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