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5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5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   告  王若
       何聯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574號撤銷贈與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間於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夫
妻贈與行為(含基於該贈與行為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
銷。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一○○年北中地登字第○三三
○○○號收件、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於一○○年二月一日為
登記日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對被告 王若曰 巳依督促程序取得鈞院所核發
之99年司促(吉)字第8174號文付命令在案,被告王若曰應
清償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及依執行名義應清償之
利息、違約金,雙方確實有債權債務存在關係,合先敘明。
原告業經積極催討,被告 玉若 曰皆未清償,當原告於民國(
下同)100年2月16日查調被告王若曰之財產資料時,始知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本為被告王若曰所有,
其係為躲避伊日後債權未獲滿足清償,欲強制執行前,將系
爭房地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於100年2月1日移轉登記不動產
為被告何聯珠所有,查被告王若曰為移轉不動產時,尚積欠
原告款項而未清償,此舉顯有脫免其名下財產受執行償還,
及蓄意脫產逃避債務之故意,致原告不能就該不動產追償。
且被告二人係為配偶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念,被告何聯珠對
被告王若曰本身所負債務,對債權人尚未完全清償完畢,自
應知之甚稔。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
害及債權者,係謂因債務人之行為,致債權人之債權不能獲
得滿足,或因債務人減少財產或增加債務之行為,致債權人
之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清償困難或遲延。且債務人之不動產
係為全體債權人所擔保,被告間所為之無償贈與行為,實有
侵害債權人受償債權之機會,依法債權人自得聲請向法院訴
求撤銷之。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
文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第1項之規定訴請被告間於民國一○
○年一月十三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夫妻贈與行為(
含基於該贈與行為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被
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一○○年北中地登字第○三
三○○○號收件、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於一○○年二月
一日為登記日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自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昌明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昌明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新北市○○區○○段○○○○○號、地目建、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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