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江嬌蘭
相 對 人  江銓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市○○區○○路1段13
  9號)補繳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江銓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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