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八五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五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十分之一在案。惟相對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故上開判決迄未確定,尚未有執行力甚明。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顯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