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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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七四五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丙○○○乙○○相對人即債權人丁○○住台北市○○街○○○巷○○號一樓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星字第七二號裁定准予對相對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B法院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