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其後經由檢察官借提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止執行另案而停止羈押,迨另案執行屆滿,復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依法再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訊問後,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紀佳良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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