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埔刑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埔刑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及同條第三款之罪。被告所為上開二罪,無非係為達避免徵兵處理之目的,故被告所犯該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犯罪情節較重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之罪處斷。聲請人認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又被告曾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緩刑二年確定,嗣因故撤銷緩刑,入監服刑,而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月二十三日服刑期滿,執行完畢,就被告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罪部分,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就被告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罪部分,係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所為已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及其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之情形,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易判決處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款
(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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