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О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六號、第三一八一號、第三三五三號、第三四九一號、第三六二一號、第三八六二號)及移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海洛因一包(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塑膠空袋叁個、針筒肆支、鏟管壹支與香煙盒壹個均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獲釋出所,並於同日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仍未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五月或六月間某日開始,至同年十月十二日止,在彰化縣○○鄉○○○○路咖啡店,及彰化縣中山路一四二巷四九號空屋後面之防火巷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平均每日一次。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自九十三年七月間某日開始,至同年十月十二日止,在彰化縣伸港鄉網路咖啡店之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點火燒烤成煙霧狀後再吸入體內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施用頻率不定。嗣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之毒品海洛因粉末一包(毛重○‧三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使用之塑膠空袋三個、針筒四支、鏟管一支與香煙盒一個。
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右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案證據:
(一)中山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檢驗報告(報告日期: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二)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文號:煙檢字第九三二八九五號),及該檢驗結果之姓名對照表。
(三)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文號:煙檢字第九三三二○一號),及該檢驗結果之姓名對照表。
(四)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文號:煙檢字第九三三五四四號),及該檢驗結果之姓名對照表。
(五)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文號:煙檢字第九三三四七四號),及該檢驗結果之姓名對照表。
(六)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八)被告之自白。
(九)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
四、起訴書僅記載被告自觀察、勒戒釋放後某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某時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之犯行,及其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九月三日之各前四日內,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而未論及其餘部分,惟事實欄所記載之其他犯行與起訴書記載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林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⑴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查獲之時間│查獲之地點│扣案物品│├──┼─────────┼─────────┼───────────┤│一│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彰化縣伸港鄉新港村│⑴塑膠空袋一個。│││十三時三十分許│光明路三十九巷二號│⑵針筒一支。│├──┼─────────┼─────────┼───────────┤│二│九十三年九月三日零│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無。│││時二十分許│(被告自行前往接受│││││採尿)││├──┼─────────┼─────────┼───────────┤│三│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十│彰化縣○○鄉○○路│⑴塑膠空袋一個。│││五時許│一四二巷四十九號│⑵針筒一支。│├──┼─────────┼─────────┼───────────┤│四│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彰化縣伸港鄉新港村│⑴塑膠空袋一個。│││日十一時三十分許│和港路與新港路口│⑵針筒一支。│├──┼─────────┼─────────┼───────────┤│五│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二│彰化縣福興鄉秀厝村│⑴海洛因一包(毛重○‧│││時二十分許│秀安二街與秀厝一街│三公克)。││││口│⑵香煙盒一個。│││││⑶注射針筒一支。│││││⑷塑膠鏟管一支。│├──┼─────────┼─────────┼───────────┤│六│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彰化縣縣○鄉○○路│無。│││十時三十分許│一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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