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案號: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八四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七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警方查獲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扣得被告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四五公克(部分業經鑑驗滅失,詳後述),請求宣告銷燬等語。
三、經查:(一)被告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七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有該裁定書,附於本院刑事卷宗可查,俟經認為已無繼續施用傾向,乃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七0八號予以不起訴處分,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在本院刑事卷宗可憑;(二)扣案疑似毒品證物,經檢察官送請鑑驗結果,淨重零點四五公克,經取樣零點零二公克,所餘重量零點四三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紙,附於偵查卷宗可稽(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字第二七0八號偵查卷宗第十二頁),前揭驗餘部分,仍應諭知沒收銷燬,至於取樣鑑驗之後,已經鑑析用罄部分,即無從諭知沒收銷燬,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仍聲請沒收銷燬之,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