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八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