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7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穆克山
穆克忠穆克方張中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穆克方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13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8月31日執行完畢。張中國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1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100年2月6日執行完畢。穆克山、穆克忠、穆克方為兄弟, 陳珠英張中亞 、張中國為母子,雙方均為鄰居,張中亞因懷疑穆克方刮傷其車輛,於民國99年9月21日晚上10時許,與張中國、陳珠英一同前往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弄○○號,詢問穆克方有無刮傷車輛一事而發生爭執,穆克方、穆克忠、穆克山即基於共同傷害之犯意,由穆克方將張中亞強行拉入屋內,穆克忠先動手毆打張中亞,張中國見狀,基於傷害犯意,持木棍敲擊穆克山,穆克山、穆克忠則分別持熱融膠棒、鋁棒毆打陳珠英,穆克忠另毆打張中國。陳珠英、張中國、張中亞、穆克山因而受有如附表所示之傷害。因認被告穆克山、穆克忠、穆克方及張中國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
三、經查,被告4人所涉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穆克山撤回對被告張中國之告訴,告訴人張中國、陳珠英、張中亞亦撤回對被告穆克方、穆克山及穆克忠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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