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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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387號
原   告  磊豐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黃盟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 陸佰 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零陸佰叁拾肆元自民國9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1月6日向原債權人中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而動用貸款,嗣未依約還款,
迄至94年6月15日止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並經原
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予原告,且經依法公告等語,業據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
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正。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民法第312條規定,訴請被
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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