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709號債權人 金灝 雜糧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俊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俊男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債權人之組織型態若為獨資商號應於債權人欄列其負責人並於狀尾蓋章等事項,債權人已於102年8月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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