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官月春聲請人即債權人鍾添理聲請人即債權人劉樹枝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火旺 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庭羽 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崧源 聲請人即債權人 呂美蘭 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發立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瑞惠 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兆評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返還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