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9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伍明村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54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確定判決(第一審判決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2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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