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0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零點陸柒公克、淨重零點肆叁公克、驗後餘重零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持有毒品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六七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照首揭說明,應予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0點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五二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六五號偵查卷第三十一頁),然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其鑑驗結果為:毛重0點六七公克、淨重0點四三公克,取0點0二公克鑑驗,餘0點四一公克,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刑鑑字第0九一00一0三二四一號鑑驗通知書附於同上偵查卷第三十八頁足憑。據此,上開扣案物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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