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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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陳永芳 被告愛科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科學○○○區○○○路○號一樓兼法定代理人 許婉 瑱住台北市○○○路○○○號四樓被告 品川淳 住
許有中 即 許廖
住 許有仁 即許廖
住送台北市○○○路○段○○號九樓九00室 許婉玲 即許廖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許有中、許有仁、許婉玲為被告許 廖玉霜 之承受訴訟人,由張伯欣為原告原法定代理人 羅吉瑄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 許廖玉霜 於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死亡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被告許廖玉霜之繼承人雖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惟查被告許廖玉霜之繼承人為許有中、許有仁、許婉玲,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參。是應命繼承人許有中、許有仁、許婉玲及被告 許婉瑱 、品川淳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又本件原告之原任法定代理人為羅吉瑄,現亦已更易為張伯欣,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一併命由張伯欣續行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