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