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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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2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觀之兩造間
申請書關於涉訟係約定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申請書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