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26號
原 告 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提出正確聲明及事實理由之準備書狀
及其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