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26號
原   告 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提出正確聲明及事實理由之準備書狀
及其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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