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小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秉豐 即 坤德 企業行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起訴(先分調解案號)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因聲請人擴張聲明核定為324,000元
,應繳第1審裁判3,53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2,53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