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558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3日下午14時2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梁永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558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3日下午14時2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