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О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陸月貳拾參日起羈押參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茲因被告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該案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即執行完畢,而被告經訊問後當庭表示,在監獄生活辛苦,若未接續執行本案將不予上訴,反之若接續執行就會上訴等語,顯見被告若出監後恐有不願到案執行之虞,是以,本件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於主文所示之日起,予以羈押。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