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300號
原   告  劉寒馨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
原告與被告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買賣契約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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