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男二選任辯護人張良銘律師被告乙○○男三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被告丙○○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殺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乙○○、丙○○等人因強盜殺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秋錦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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