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告丙○○住台中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被告乙○○住南投
甲○○即永茂塗裝廠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