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列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一所列犯罪經減刑後所裁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筱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級毒品│├──┬────┼────────────┼────────────┤│宣│應予減刑│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告│││││刑├────┼────────────┼────────────┤││不應減刑││││││││├──┴────┼────────────┼────────────┤│犯罪日期│95年9月7日、95年9月28│96年2月15日為警採尿前回│││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溯96小時內之某時│││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關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6323號│年度毒偵字第162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年度案號│95年度簡字第7734號│96年度簡字第3034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96年7月2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年度案號│95年度簡字第7734號│96年度簡字第3034號││決├────┼────────────┼────────────┤││確定日期│96年3月30日│96年7月2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2項│├───────┼────────────┼────────────┤│減刑後宣告刑期│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如││(徒刑、拘役或│,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罰金金額或禠奪││折算一日││公權)│││├───────┼────────────┼────────────┤│備註│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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