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添財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添財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昆儒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