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鐘紹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玉春 (歿)、 吳孜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向債務人吳孜穎請求給付新台幣184,290元之依據到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