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劍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方政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台端所主張新台幣60萬元本票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是否一併請求利息,如是應陳報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利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