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救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劉坤國
相 對 人 柏勛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
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
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當事
人窘於生活,須從自己或家族所必要之生活費用中籌措訴訟
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經濟信用或技能者而
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專就聲
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
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
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有最高法院26年滬抗
字第34號、同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案訴訟亦顯非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高雄市楠梓區宏毅
里辦公處證明書為證,然尚無憑此即認定聲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及其配偶劉 張富美 財
產所得明細,其中 劉張富美 101年度尚有利息所得高達新臺
幣(下同)69,851元,以現行銀行實務存款利率不足週年利
率百分之5推算,其存款金額當高達上百萬元【計算式:69
851/0.05=0000000】,其名下復有不動產價值2,802,700
元,遑論聲請人101年度亦有利息所得1,008元,名下更有
另筆不動產價值15,072元等情,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暨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劉
張富美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資料等在卷可稽,足
見聲請人家族應有相當之資力,聲請人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或技能,如支付
訴訟費用將導致其本人或家屬生活困難等情,其前揭主張,
自無從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據,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