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16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柏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雲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
柒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