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北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家豪
       高健韋
       黃柏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11月28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豪、高健韋、黃柏翔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鋁棍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2年10月28日7時00分。
(2)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3)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之自白。
(2)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3)經警察當場查獲。
(4)監視錄影畫面照片4張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鋁棒1支係被移送人林家豪所有,並為違反本件社會
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應依法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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