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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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 一
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姓名不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
所,並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
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並未表明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
或居所,另經調閱本件交通事故資料,其上所載車號與車主
姓名,與本院依該車號所查詢車主姓名、地址均不相同,無
法以此查得真實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資料,致本院無法確定
原告起訴之對象為何,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
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高郁婷